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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 进一步明确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22-05-05

人民网北京4月29日电 (薄晨棣、郝萍)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并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

据悉,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及其补充规定,分别于2010年5月、2011年11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依据,在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相关法律制度及政法机构职能设置不断完善和优化,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及其补充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法司法办案实际。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启动了相关修订工作。

《立案追诉标准(二)》共85条,包括78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及附则,共对6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在适度提高数额标准的同时,增加了犯罪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标准。其中,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对欺诈发行证券案等2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综合经济社会发展、类罪平衡等因素,对票据诈骗案等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需要,对走私假币案等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具体情形作了修改。

《立案追诉标准(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对职务侵占案等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

此外,其他1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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