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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次修订实施 全面提升执法水平

发布日期:2024-11-04

  中新网上海11月2日电 (记者 殷立勤)新修订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涉及21处修改,增加7条条款,在强化促进国际贸易公共服务、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加强涉企政策制定与清理、完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等多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同时更加注重以经营主体感受度为先,在深化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等方面持续完善,全面提升执法工作水平。

  2018年至今,上海累计推出近千项改革举措,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增强。2023年,上海新设经营主体53.55万户;截至2023年底,上海共有各类经营主体341.76万户。

  “2020年《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全国率先出台实施,具有标志性意义。现在形成常态化的修订机制,充分体现了在法治化轨道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立法先行、于法有据,这在全国是首创性的工作举措。”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商环境建设处处长卢爱国介绍。

  此外,《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回应经营主体关切,针对惠企政策服务、监管执法、合规指导、涉企兜底服务、政务跨省通办等痛点难点问题,制定或强化相关条款,推动这些老大难问题更好更快地解决。比如,在本次修订中,增加了一项改革措施,企业需要办理增加经营场所备案的,可以向原办理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这为跨区经营的经营主体,尤其是大型连锁企业,提供便利化措施,既扩大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又降低经营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修订后条例第六十三条,为新增条款,要求整合和精简行政检查事项,推行应用检查码,归集、共享行政检查数据,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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