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办学新规印发

发布日期:2023-05-04

本报北京5月3日电  (记者丁雅诵)记者从教育部获悉:《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已于近日研究制定,系统设计了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的基本规则。

  据介绍,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是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之外的新探索。与既有的中外合作办学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举办主体,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不需要中方教育机构共同参与举办,但中国境内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提供土地、校舍、资金等资源参与办学。二是办学层次,办学机构限于实施理工农医类学科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确有必要的可实施专科教育。三是学校治理,在决策机构人员构成、招生、教学、学术治理等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性。


地址:国务院国资委商业机关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

电话:010-63029656  邮箱:cmrc_bj@163.com

京ICP备202100423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