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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要求省级开发区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发布日期:2023-03-08

  日前,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对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园区)范围内新供应的工业用地,严格执行“标准地”出让规定,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规划条件明确、无法律经济纠纷,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通平条件。

  据介绍,推行“标准地”出让是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政府和企业互信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事先定标准、政府优服务、企业重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达产,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意见》还明确了具体任务: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园区)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按“7+N”模式开展,“7”即环境影响、重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气候可行性、文物勘探、地震安全性、水资源论证7项,“N”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等统一评估;构建“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控制指标是指按“5+X”模式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其中“5”即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排放标准5个控制指标,“X”可根据功能区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确定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全生产、土壤污染防治等指标。丰富“标准地”配置方式,“标准地”出让主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配置,并结合工业项目具体情况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配置方式。

  此外,明确“标准地”出让履约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产业准入要求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一并纳入出让公告;优化“标准地”项目审批服务,推动土地供应和项目审查可并行推进,按照“能并则并、应并尽并”的原则实施审批并联办理,实现“拿地即开工”。同时,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分级分类监管,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等推送到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严格“标准地”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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